广州孰法网_广州律师李小律的法律资讯网站

广州合同律师:申请辞职半年后批准有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23-09-01 11:29 来源: 广州合同律师 作者:广州律师 点击:

  员工申请辞职,过了6个月后才批准,公司表示辞职员工没有补偿,员工认为辞职申请早已时过境迁,这个争议应该怎样裁决?那么,申请辞职半年后批准有补偿金吗?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辞职半年后批准有补偿金吗_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上的应用
 

  申请辞职半年后批准有补偿金吗

 
  首先,我把双方的争议归纳为:之前的辞职申请还算不算数?公司认为算数,员工认为不算。而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争执,是因为辞职的申请时间与“批准”时间离得远了点,显得有违常理。从而争议可以进一步明晰为:辞职申请是否有一个效力期限?如果有的话,期限是多长?
 
  在《劳动合同法》里,员工申请辞职或单位辞退员工,行为性质都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就是提议行使己方的解除权,因此辞职申请的效力期限可以被纳入到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范围。
 
  对于解除权及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那么辞职员工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何时届满、消灭?《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请辞,多数单位一般会在几日内、甚至在申请当日就予以批准,员工也就不用等够三十天。可见“三十日”是一个至多期限,是指一旦申请满三十日,即便单位不予批准,员工也有权自主离职,而用人单位不能阻挠。因此辞职员工的法定解除权期限至多是三十日,之后他没有自主离职而是继续留任,就是期满没有实际行使解除权,权利应当归于消灭,之前的辞职申请也就不再有效。
 
  既然批准前提不复存在,所谓“批准”当然不能成立。此时的“批准”,实质是公司一方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成为“新的”行使解除权之人,自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上的应用

 
  若非援引《合同法》关于“解除权-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的规定,上面的争议很难得到一个有充分说服力的解决之道。不过,为什么可以这样援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难道不需要给出理由吗?
 
  如果望文生义,将《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看成外延上的包含关系是不准确的。因为合同法归属民商法部门,处于私法领域,劳动法归属社会法部门,处于公法、私法的混合领域。正是根据这个区别与联系,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简明扼要的判断:私法领域就是两者的交叉共通之处,在劳动法的对象中,凡属私法调整的部分,就可以参照、运用私法所在部门中的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代表自然人和法人这两个典型的私域主体,两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必然会保留浓厚的私法气息,劳动合同中不受强制干预、可适用任意性规则的部分,当然可以采用合同法的规则、原则和原理。
 
  关于社会法的属性,学界至今还存在“第三法域说”和“部门说”之争。我赞同“第三法域说”,因为它所依据的划分标准是明确和连贯的,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部门说”则无端越过法域层级,不能回答为什么要这样划分的问题,有“为部门而部门”之嫌。
 
  以上就是广州律师今天跟各位分享的关于申请辞职半年后批准有没有补偿金以及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上的应用的全部内容了,更多合同法知识请持续关注whoislaw.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