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较为普遍,但往往分包、转包的次数越多,工程的质量就越难以得到保障。今天我们来谈谈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关于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分包行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应当经过发包方认可或同意;
(二)只能分包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
(三)分包人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均属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转包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们所称的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同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该种情况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
在司法实务中,转包行为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在进行肢解以后,假借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没有针对该项目派驻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所派驻的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所派驻的管理人员没有对该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三)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五)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以上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建筑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了,想了解更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知识请持续关注who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