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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律师:民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更新时间:2023-09-01 11:32 来源: 广州民事律师 作者:广州律师 点击: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那么民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呢?跟广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民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1、一般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包括因为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等人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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